北巴传媒: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2 19:26:51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会会议顺利进行,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
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形,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采用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其他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所审议的议
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方式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征集人")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征集投票权。
(二)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三)征集人必须对一次股东会上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投票权,股东应当将不同的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托给相同的人。
(四)征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并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五)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形式有效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六)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与征集投票行动有关
的材料必须在向股东发送前10天,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应在修改后向股东发送;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结束后未提异议的,可直接向股东发送。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
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的用途;
(八)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
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关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