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7:49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曹嬿、监事李斌博、职工代表监事邹箭宇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李斌博、邹箭宇仍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
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公
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描述;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部分公司内部部门名称调整、因为法规修
订导致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表述变动,以及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
符号调整、文字顺序调整等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条列示。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四条 …… 第四条 ……
1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 Beijing Sumavision 公司英文名称: Sumavision Technologies
Technologies Co., Ltd. Co., Ltd.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42900.8862万元。 142602.8062万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5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2900.886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2602.8062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7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
上述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 第三十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8 (二)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
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
上述时间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9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
的要求予以提供。 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