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建郡)
公告时间:2025-09-15 19:42:39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建郡
住所:苏州市相城区****
通讯地址:苏州市相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全筑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王建郡
受让方 指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青岛信
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全筑股份 68,500,000 股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
本的 5.20%)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王建郡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0107197304********
住所及通讯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同时也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而受让方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34,1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1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至65,6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至 4.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益变动中剩余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 年 9 月 1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68,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受让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建郡 134,180,000 10.19 65,680,000 4.99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9 月 12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王建郡
(二) 股份转让
乙方将其持有的全筑股份 68,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本的 5.20%)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提案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全筑股份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
将持有 68,500,000 股全筑股份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 5.20%。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日(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的证券账户之日),如全筑股份进行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甲方,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如有),甲方无需就前述事项支付任何对价。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完成日起从乙方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三) 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2.63 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180,155,000 元(大写:壹亿捌仟零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利润分配由甲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乙方就标的股份分配的税前现金红利总额。
(四)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甲方付款先决条件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甲方书面豁免,甲方对相关先决条件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先决条件事项已满足的认可)为实施前提:
(1)交易文件已由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3)乙方在交易文件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乙方于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4)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会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
(5)不存在针对乙方及/或其关联方的、已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与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履行相关的诉求,并且有证据表明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上市公司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7)乙方及上市公司均已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如有);
(8)乙方向甲方出具付款先决条件满足的说明函且经甲方确认。
2、分期支付安排
(1)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在甲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合计为18,015,500元(大写:壹仟捌佰零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2)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在甲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60%,合计为 108,093,000 元(大写:壹亿零捌佰零玖万叁仟元整)。
(3)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在甲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乙方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合计为 54,046,500 元(大写:伍仟肆佰零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五) 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函申请文件。
(六)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安排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的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双方需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七)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