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21:20:49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中的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其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事项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应紧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信息的意识。
第十六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公司要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与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募集资金使用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风险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调整以及执行情况。
6、公司文化建设;
7、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8、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9、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的实施;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公司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较为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一节 主要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