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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间:2025-09-12 20:37:36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证券代码:00295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434.00万股的1.22%。其中首次授予160.0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434.00万股的0.97%;预留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2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434.00万股的0.24%。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35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40%、3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解除限售安排一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5 -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8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3 -
第十五章 附则......- 35 -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作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亚世光电、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下
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万元、元 指 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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