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09 21:09:4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次修订稿)》(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第一条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根据《公司法》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证券 监管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  机 构 2025 年 发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布并施行 的其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度。                                                                      他有关规定,同
                                                制度。
                                                                                      时结合本 次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步修订的《公司
          法人:                                法人:
                                                                                      章程》等相关制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度,结合公司实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际情况和 满足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治理 规范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化要求进 行修
          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订
 第三条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织。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  织。
          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第四条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
          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第六条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
          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
                                                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形者除外。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投资等);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四)提供担保;
                                                等);
          (五)租入或者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