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9 18:44:03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2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4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5  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监。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
    民币 1 元。                          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7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8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9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0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11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