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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内部审计制度(2025.08)

公告时间:2025-08-28 20:58:13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1、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6、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9、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10、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5、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7、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或邮件《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由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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