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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雪节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0:36:4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二)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四)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在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
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五)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六)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七)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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