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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8:18:55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中国境内(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同时触发境外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内幕消息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责任)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境外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10B条的规定,公司如向其证券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发布任何信息,必须按照《港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布该等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主席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和证券事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三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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