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7 22:24:5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2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4
二、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8
三、 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8
四、 本次收购的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10
五、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6
六、 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6
七、 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7
八、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9
九、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0
十、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21
十一、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21
十二、 结论性意见......22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上市公司/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伊戈尔
麦格斯公司/收购 指 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
人
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本次发行
本次收购/本次认 指 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认购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购 象发行股票的收购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第 16 号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环球/本所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 指 当与货币单位有关时,除非特别指明,指中国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收购报告书》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5SZ(法)字第 0117-9 号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就麦格斯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并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超过 30%股份事宜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16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佛山市麦格斯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并 经 本 所 律师登 录 国家 企业信 用 信息 公示 系统
(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559112767D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 1 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 2 栋 1016 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 肖俊承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4,9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 年 7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7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麦格斯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 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肖俊承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硕士。1988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力系电机专业,并于 2008 年取得香港科技大学 EMBA学位。曾任职于佛山市工艺美术铸造厂、佛山市石湾区日升电业设备厂,1999年创办公司,并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麦格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肖俊承。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肖俊承与麦格斯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 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麦格斯公司系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型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最近三年麦格斯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伊戈尔及其子公司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情况
1 海南麦格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进出口贸易 麦格斯公司直接持股 100.00%
2 吉安市青原区山谷佬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 肖俊承直接持股 95.00%
中心(有限合伙)
注:海南麦格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设立,暂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五)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麦格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有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1 肖俊承 执行董事 中国 佛山 是,美国永久居
留权
2 肖敏 经理 中国 佛山 否
3 傅建华 监事 中国 佛山 否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