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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五洲新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08:22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 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具体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自愿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对
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告形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登陆方式及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对于业绩说明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中证A500指数样本公司”“沪深300指数样本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
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应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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