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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6:48:13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
信息,并保证上报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是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一般交易报告的标准: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⑥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报告的标准: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主要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
(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三)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五)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政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受到法院裁定禁止其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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