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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9:31:24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3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平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平贵:
经查,2025 年 6 月 6 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贝肯能源(股票代码:
002828)股份 198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9851%,持股比例由 15.1651%降低至14.18%,未在持股比例降低至 15%时停止买卖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作出,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在期限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新疆证监局《关于对陈平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2 号)
特此公告。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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