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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畅通讯: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6:25

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25-032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未通过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保持《公司章程》与现行法规体系的一致性,保障
公司规范运作,因此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 《公司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该章节删除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4、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四、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1月18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2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25
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3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4 新增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6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7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8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11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
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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