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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恩电气: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5 18:53:41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3788946。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60 万股。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称“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Morn Electric Equi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 2829 号
邮政编码:2013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9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
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优势产品为
龙头,以质量求生存,参与市场竞争,逐步扩大公司实力,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研发、制
造及销售,电线电缆专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金属材料的销售,实业投资,风力发电设备及辅件销售,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9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认购的股
份数如下:
(一)问泽鸿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以其所持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的股
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97,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0%;
(二)问泽鑫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以其所持上海摩恩电气有限公司的股
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折 10,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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