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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9:1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瑞技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已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 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作废不再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深圳市强 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监事会审议的程序。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强瑞技术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金杜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金杜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强瑞技术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作废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及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作废处理等。
(二)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 2025 年 6
月现有 205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及归属条件,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0.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剩余 20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尚未归属 72.9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到归属条件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5 年 6 月现有 205 名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及归属条件,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0.7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二)第三个归属期的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出具
的《深 圳 市 强 瑞 精 密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审 计 报 告》(天 职 业 字
[2022]21155 号)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600234 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书面确认,以 2021 年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度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 100%,未达到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激励计划剩余 20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72.92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刘晓光
_____________
康冠兰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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