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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0:26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盛泰
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独立董事决定召集专门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
通知。
第八条 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不定期会议
召开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第九条 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
视同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
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
可以列席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门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独立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
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独立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下列事项: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提名或任免董事;
(六)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专门会议档案,原则上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专门会议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
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
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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