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星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18:38:44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运行,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当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
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股东会主持人应向股东说明累积投票制度,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