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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8:38:08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及利润政策调整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5)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①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④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3、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第十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在2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披露要求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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