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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对照说明

公告时间:2025-08-22 18:33:35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对照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结合运营实际,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对照说明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职权、董事会组成及其职权、审计委员会职权、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等条款进行修改;基于公司已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773,981,020 元。 7,754,967,37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 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 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 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 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 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 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 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事项的意见。 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集团有限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首钢集团有限公
司(原名称为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司(原名称为首钢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96,000 万股,系 1999 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 196,000 万股,系 1999 年以经营性资产方式
出资。 出资。 公 司设 立时 发行 的股 份总 数为
231,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数 为
7,773,981,02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54,967,37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73,981,020 股。 7,754,967,37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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