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7:11:44
证券代码:300595 证券简称:欧普康视 公告编号:2025-071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控制度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并新增制定部分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总人数不变仍由 9 名董事组成,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二)《公司章程》全文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统一删除“监事”“监事会”表述,并将《公司章程》中其他相关条款编号、引用前文条款的编号等序号进行相应调整,为简便阅读,上述修订涉及的条款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除上述统一调整外,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进行相应条款修订,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董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后施行。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