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迅生物: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8:59:38
证券代码:836504 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2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或公司,向公司进行内部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或公司”(以下简称“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以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交易、日常经营合同或其他重要事件。
第五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重大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如下:
(一)重大交易的标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财务资助的,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均属于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日常经营合同标准如下:(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就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而言,如合同金额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或者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亦属于重大事件)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亦应及时报告公司。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要事件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
(三)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就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而言,如涉案金额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亦属于重大事件);(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 个月以上;
(十五)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如其自身发生本章所述的重大信息时,其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如筹划的重大信息涉及具体金额的,应以其自身单独的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测算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一)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各
自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当事各方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报告责任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一条 内部报告责任人知悉各业务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其他人员确定该信息是否为应当进行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重大信息发生变化或进展时,及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