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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矿科技:北矿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8:31:02

证券代码:600980 证券简称:北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务。在此之前,公司现任第八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包括:(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2)调整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治理主体权责;(3)强化股东提案权等权利;(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等。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条款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照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力。依照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顾问、总工程师。 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第十三条
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管大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钢铁研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钢铁研 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纺织科学研究
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纺织科学研究 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江门市粉末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江门市粉末冶 金厂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以其所属的金厂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以其所属的 磁性材料研究所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和相应磁性材料研究所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和相应 负债出资,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公司设
负债出资,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500 万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9,263,526 股。公司的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9,263,526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9,263,526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9,263,526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修订前 修订后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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