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花医药: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1 16:23:58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汇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五)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六)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文件;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要求相关内幕人士签署书面保密文件(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附件1: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业务类别 暂缓□豁免□ 业务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否已填报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 否□ 业务知情人是否作出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注:1、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报送书面文件及必要附件;
2、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业务知情人需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附件2: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利用该信息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提供建议;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