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世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2 21:18:27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5-134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3.22《关于修订<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 3 个工作日,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提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提名委员
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两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意见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交于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盖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