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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帆电缆:起帆电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04:12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 5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 6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 8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 15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18
第八章 信息的保密及管理 ...... 20
第九章 罚 则 ...... 21
第十章 附 则 ...... 21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根据公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需要向公众公开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含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上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采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上交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就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上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外披露信息;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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