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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船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5 19:23:36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防范内幕交易,保障公司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船资发〔2020〕195号《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通知》《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经营、财务、
投资融资、并购重组、利润分配或增资、股权机构重大变化、重要人事变动等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未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
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由公司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晓内幕信息的
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谈话、接收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向外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
应当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控制参加人员范围,严格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和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知晓内幕信息的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证券法》《刑法》等法规均对内幕交易作出了
禁止和惩罚性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严厉打击力度,按照监管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立案的资本运作项目,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暂停、终止审核;相关责任人将处以没收所得、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签约活动及合同内容;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其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
(十六)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
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
(二十一)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经办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上述全部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
及个人;
(九)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
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标的方或交易
对方等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减少信息知悉和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严格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如果该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云南证监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须向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主体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利益,需建立资本运作工作人员库(见附件二),库内人员主要包括参与资本运作实施工作的相关部门(包括资产、财务、规划等)负责同志和若干经办人员;公司董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一同列入。进入资本运作人员库的同志是开展国有资本运营和上市公司动作的专业力量和骨干力量。
第二十条 当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
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知晓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根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协助核实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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