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电缆: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15 18:28:35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87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通过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 46,666,667 股,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
称:晨光电缆,股票代码:834639。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ZHEJIANG CHENGUANG CABL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白沙 湾 ;邮 政编 码 :3142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6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出的新任董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开拓、不断创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电缆附件及配套产
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的研发、制造、加工、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由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股)
1 朱水良 67,368,669 56.14 2006 年 12 月 25 日
2 凌忠根 18,746,872 15.62 2006 年 12 月 25 日
3 王会良 9,155,449 7.63 2006 年 12 月 25 日
4 王善良 6,103,633 5.09 2006 年 12 月 25 日
5 杨友良 2,720,459 2.27 2006 年 12 月 25 日
6 袁伟 2,615,843 2.18 2006 年 12 月 25 日
7 朱文清 2,179,869 1.82 2006 年 12 月 25 日
8 王明珍 1,743,934 1.45 2006 年 12 月 25 日
9 钱水芳 976,603 0.81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0 倪勤其 871,987 0.73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1 陆保法 871,987 0.73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2 孙君良 871,987 0.73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3 童玉林 871,987 0.73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4 马向东 871,987 0.73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5 杨中林 540,630 0.45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6 潘东良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7 金金元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8 吴保法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19 盛雪良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20 冯健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21 岳振国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22 王良珍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23 宋国良 436,013 0.36 2006 年 12 月 25 日
合计 120,000,0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01,6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贷款、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