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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4 19:08:4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主要程序......18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19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9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9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20
八、结论意见......2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劲旅环境、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劲旅有限 指 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劲旅环境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981 号《审计报告》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775 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张大林、黄孝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劲旅环境前身劲旅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劲旅环境系由劲旅有限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5 月 27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04 号文核准,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 2,784.8337 万
股人民币普通股。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劲
旅环境”,股票代码为“001230”。
根据劲旅环境现行《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13,349.6097 万元,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于晓霞,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打捞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园艺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大数据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电气安装服务;报废机动
车回收;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 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旅环境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审计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旅环境不存在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劲旅环境具有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队伍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队伍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制定有明确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阅《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附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激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激励对象确定的范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计 22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已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且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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