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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7:03:45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应当就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方法及公允性作出说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交易。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后重新履行交易的管理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四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或者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权益比例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项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必要时还应听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有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六)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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