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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8:40:18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
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刘忠良,男,1961 年 7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

卢卫芳,男,1963 年 10 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孔晓霞,女,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总经理、董事,住所:杭州
市余杭区***。
王静,女,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青田
县***。
吴建明,男,1966 年 1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住所:浙
江省丽水市***。
朱婷,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董事,住所:浙
江省缙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维康药业、刘忠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
14,728.07 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43%、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以及 2023 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
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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