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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0 16:40:27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泰新材”)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含利息)进行现金管理,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滚动
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
过审议额度,单个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该议案详细内容见 2024 年 8 月 24 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瑞泰新材:关于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瑞泰”)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现金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主体 受托方 产品名称 金额 产品起息 产品到期 产品 预计年 资金
(万元) 日 日(不含) 类型 化收益 来源
率(%)
衢州 中国银行 人民币结构性存 8,800 2025-7-7 2025-9-5 保本浮动 0.60%或 募集
瑞泰 款 收益型 1.87% 资金
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 4,500 2025-7-10 2026-6-10 浮动收益 0.10%或 募集
限公司商品增利 凭证(按 2.40% 资金
系列【27】期收益 约定还本
凭证 付息)

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 4,000 2025-7-10 2026-6-10 浮动收益 0.10%或 募集
限公司商品增利 凭证(按 2.40% 资金
系列【28】期收益 约定还本
凭证 付息)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现金管理产品风险提示
(一)中国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
1、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
计的,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结构性
存款产品的正常运行。
2、市场风险: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挂钩指标价格变化将可
能影响衢州瑞泰无法获得高于保底收益率的产品收益。
3、流动性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支取机制,衢州瑞泰在产
品存续期限内没有单方提前终止权,衢州瑞泰面临需要资金时不能支取资金的风险。
4、信用风险:在中国银行发生信用风险的极端情况下,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
产等,将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资金及收益支付产生影响。
5、提前终止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若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重大变
更、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可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衢州瑞泰面临不能
按预定期限取得收益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衢州瑞泰应根据《产品说明书》
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如因衢州瑞泰未及时
查询或由于非中国银行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
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机会等)全部责
任和风险由衢州瑞泰自行承担。另外,衢州瑞泰预留在中国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
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如衢州瑞泰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银行将可能
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衢州瑞泰,并可能会由此影响衢州瑞泰的投资决策,
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衢州瑞泰自行承担。
7、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
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银行
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衢州瑞泰提供本产品的,中国银行有权利宣
布产品不成立。衢州瑞泰应积极关注中国银行相关公告或营业网点的相关通知,及时对资金进行再投资安排,避免因误认为结构性存款产品按原计划成立而造成投资机会损失。
8、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中断、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成立及正常运作、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非因中国银行原因发生的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相关投资风险,由衢州瑞泰自行承担。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增利系列【27】期收益凭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增利系列【28】期收益凭证
1、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本期收益凭证的发行说明书、认购协议约定的可能影响本期收益凭证正常运作的情况,中信证券有权停止发行本期收益凭证,公司将无法在约定的募集期内预约认购本期收益凭证。
2、募集失败风险:收益凭证募集期结束后,中信证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本期收益凭证的发行说明书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情况确定本期收益凭证是否成立。如不能成立,即募集失败,公司的收益凭证预约认购金额将于原定起始日后的 2 个营业日内解除冻结。
3、市场风险:本期收益凭证将面临【中信证券全球商品多策略指数(GCAMS.WI)】相关的市场风险,即公司投资本期收益凭证的收益与【中信证券全球商品多策略指数(GCAMS.WI)】相关。公司需对【中信证券全球商品多策略指数(GCAMS.WI)】有自身判断并能承担其波动带来的收益波动风险。
4、产品流动性风险: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前,公司只能在发行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转让(发行说明书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交易可能不活跃,导致公司的转让需求可能无法满足;或者当期收益凭证未设提前终止条款,导致公司在收益凭证到期前无法变现。
5、发行人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本期收益凭证以中信证券的信用发行,根据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目前具备充足的流动资金,可以满足日常运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需求。在收益凭证存续期间,中信证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依法处置中信证券财产后,按照普通债权人顺序对公司进行清偿;或中信证券出现如流动性短缺、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的情况,在收益凭证产品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全额支付。因此,在最不利情况下,公司的收益
凭证产品本金及收益可能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偿付。
6、操作风险:由于中信证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
7、信息技术系统风险:中信证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可能,从而可能影响中信证券业务顺利开展;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中信证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中信证券近年虽然在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但仍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的风险。
8、政策法律风险:本期收益凭证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设计的。如因国家宏观政策、金融政策、地方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发生变化、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柜台交易或者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等,可能对中信证券产生不确定性影响,进而对中信证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收益凭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收益凭证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产生影响,可能导致本期收益凭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对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公司须自行承担,中信证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信息传递风险:公司应通过中信证券网站及时了解收益凭证相关信息及制度规则。如公司在认购收益凭证时登记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且未及时告知或因公司其他原因导致中信证券无法及时联系公司,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若公司未及时获取收益凭证相关信息及制度规则,或对相关制度规则的理解不够准确等,可能导致投资决策失误。
11、电子合同风险:若公司采用签订电子合同方式认购本期收益凭证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公司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公司凭交易密码登录中信证券金融终端进行交易,通过交易密码登录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公司设置的交易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公司账户,给公司造成潜在损失。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一)衢州瑞泰及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的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
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进
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二)公司合规法务部负责合规审查。
(三)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持续督导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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