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09 18:15:09
为加强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
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