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伯特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8 17:21:28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3696 转债简称:伯 25 转债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31 号),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8,02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0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2,349,094.60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89,650,905.40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全部
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 230Z00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签订的《募集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1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8112301011901090425 725,268,000.0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2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342006002013000877612 2,068,484,131.8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
3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480180806709916 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文化路支行
4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徽商银行芜湖北京路支行 521199459801000026 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5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7018829200379931 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050167880800002387 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7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 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553900178710000 0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2,793,752,131.80
注 1: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
支付所致;
注 2: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
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
分行代为签署;
注 3: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须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上
述银行账号为 8112301011901090425、342006002013000877612 的银行账户的相关三方监管
协议已完成签署,其余上述银行账户的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尚未完成签署。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其他专用账户的
三方监管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乙方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5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
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