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07 20:21:41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04《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前述情形外,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下列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
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为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