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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科技: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20:21:41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0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20《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控
制,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 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
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 风险评估:指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
识别、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指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将风险控制在可承
受范围内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 信息与沟通: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
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过
程,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
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地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
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印章管理、全面预算管理、采购管理、对外担保管
理、对外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
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
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
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等规定,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
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
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 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报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
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
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或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
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
有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
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
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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