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07 20:21:41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交易的(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无需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
项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决策。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
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议题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于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视为董事长不能履
职,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由董事长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
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专人送达、邮递、电子邮件、传真。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定期会议为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为会议
召开前 3 日,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于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董事。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也可以不受前两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与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为已向其发出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供。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题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
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每位董事只能接受一位董事的委托。
委托书应当最迟在开会前 1 日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
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