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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20:22:25

证券代码:873679 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16《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
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以及《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除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外,根据《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认定为公司关联方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关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并向各自负
责机构及董事会、董事长报告或通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明确意见,以及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资金占用形式、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应写明涉及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章 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立即依法制定
清欠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怠于履行前条所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
定职责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及直接处理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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