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3:37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
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
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并 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或者可能依法
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发生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涉嫌犯罪被依法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十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五)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二十七)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二十八)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二十九)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三十)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三十一)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十二)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三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八)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十)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四十二)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
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四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
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或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上述前两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供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内幕信息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等,以上信息必须核对无误并经对方确认后完整填写,无法填
写的项目须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登记备案
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建
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证券部统一保存,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