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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胤时尚: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4:25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
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
保等。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
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
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
权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
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
相关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容;
(三) 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
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
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
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需要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使决策权。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
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担保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
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
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
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
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
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
司有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押登记等手续。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
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
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
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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