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7 16:31:53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临时报告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上市
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并参照本制度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标准、规则根据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报告)出具意见;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审议)等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审定);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