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4 18:3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0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以通
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 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 2025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com. cn)上披露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调整召开时间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10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1 号中国船舶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施卫东主持。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包括: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4,0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95,578,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0351%,参会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3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议案 1:关于修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5:关于修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六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2-6 为一般议案,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议案均经有效表决并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议案一致。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了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记录人)签字。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昱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施宇光
2025 年 7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Shanghai·Hangzhou·Beijing·Shenzhen·Suzhou·Nanjing·Chengdu·Chongqing·Taiyuan·Hong Kong·Qingdao·Xiamen·Tianjin·Jinan·Hefei·Zhengzhou·Fuzhou·Nanchang·Xi’an·Guangzhou·London·Changchun·Wuhan·Urumqi·London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