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2:16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赛维时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严
格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 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 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 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投资产品应当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 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
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 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超募资金使 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 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 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 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