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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1:48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审议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互
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强令或强
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需);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相关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批准。
第十五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担
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六)款的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除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四)债权人、债务人;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其他
有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由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协
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
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
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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