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4 18:22:16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规范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后进行公告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应披露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