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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15:44:30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094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一、二、三均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二、三均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 69,676,609.7 元、案件二 42,618,866.31 元、案件
三 52,766,032.04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厦仲文字 20251599-2 号
2025 年 7 月 2 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
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599 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 20251599-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厦仲文字 20251600-2 号
2025 年 7 月 2 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
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0 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 20251600-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案件三:厦仲文字 20251601-2 号

2025 年 7 月 2 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
公司”或“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1 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 20251601-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厦仲文字 20251599-2 号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 1-1 号海西金谷广场 T1 号楼
29 层
2.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31 日,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
委托人(以下简称“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作为受托人及贷款人,与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城发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由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委托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向连城城发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13000 万元,用于龙岩市连城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 PPP 项目建设。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与兴业银行龙岩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纳川股份公司为前述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连城城发公司亦向兴业银行龙岩分行提供应收债权质押担保,双方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前述各项合同签订后,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向连城城发公司发放贷款 13000 万元,《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连城城发公司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至《贷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日 2024 年 11月 20 日届满时,连城城发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当期还款金额 1100 万元,经催告后仍未及时足额偿还,申请人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在函件
中同时向连城城发公司告知,若在 2025 年 3 月 15 日前仍不依约偿还贷款,《贷
款合同》项下全部融资余额共计 6600 万元将立即到期。同时,二申请人还向保证人纳川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告知全部融资余额立即到期的违约后果,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截止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连城城发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巨额资金安全,现二申请人特依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申请仲裁。
4.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6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 6600
万元为基数,按 4.655%/年为标准,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 2,244,485.83 元;罚息以 1100 万元为基数,按
6.9825%/年为标准,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算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止为
247,490.83 元,以 66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 1,113,708.75 元:单日复利以当日累计欠息(包
括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 6.9825%/年为标准,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算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 70,924.29 元】;
本项仲裁请求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共计 69,676,609.7 元;
(2)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287,047,600 元具有优先受偿权;
(3)裁令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公告费等全部仲裁费用及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厦仲文字 20251601-2 号
1.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厦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 1-1 号海西金谷广场 T1 号楼
29 层
2.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0 月 25 日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
委托人(以下简称“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作为受托人及贷款人,与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平纳川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由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委托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向永定纳川公司发放委托贷款 9000 万元,用于武平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 PPP 项目建设。
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与兴业银行
龙岩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约定纳川股份公司为前述贷款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武平纳川公司亦向兴业银行龙岩分行提供应收债权质押担保,双方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前述各项合同签订后,政企合作引导基金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向武平纳川公司发放贷款 3000 万元,于 2018 年 2 月 5 日向武平纳川公司
发放贷款 4000 万元,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向武平纳川公司发放贷款 2000 万元。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武平纳川公司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贷款合同》约
定的分期还款日 2024 年 11 月 20 日届满时,武平纳川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
当期还款金额 500 万元,经催告后仍未及时足额偿还。申请人政企合作引导基金
及兴业银行龙岩分行在函件中同时向武平纳川公司告知,若在 2025 年 3 月 15
日前仍不依约偿还贷款,《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融资余额共计 4046.19 万元将立即到期。同时,二申请人还向保证人纳川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告知全部融资余额立即到期的违约后果,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截止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武平纳川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纳川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巨额资金安全,现二申请人特依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申请仲裁。
4.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0,461,921.85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
息按 4.655%/年为标准,以 4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算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止为 354,943.75 元,以 44,311,860.0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算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止为 34,378.62 元,以 44,311,674.93 元为基
数,自 2024 年 11 月 27 日起算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止为 11,459.49 元,以
40,461,921.85 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 1,014,998.55 元;罚息按 6.9825%/年为标准,以
4,311,860.0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算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止为
5,854.25 元,以 4,311,674.93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7 日起算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止为 1,672.57 元,以 461,921.85 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29 日起
算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止为 9586.51 元,以 40,461,921.85 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 682,769.64 元;单
日复利以当日累计欠息(包括利息与罚息)为基数,按 6.9825%/年为标准,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 41,281.08
元】;
本项仲裁请求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共计 42,618,866.31 元;
(2)确认申请人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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