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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3 19:30:09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9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383,500,152 股,其中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 4,587,600 股,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378,912,552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每股分配比例,即 115,050,013.88 元=378,912,552 股×0.3036321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0.2999999 元/股(保留 7 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115,050,013.88 元÷383,500,152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99999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的《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分配方案:以目前总股本
383,500,1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115,050,045.60 元(含税),占本年度净利润的 37.47%。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
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自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期间,公司累计回购股份4,587,600 股,根据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对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后的方案为: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日的公司总股本 383,500,152 股本剔除股份回购专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已回购股份数量 4,587,600 股,即 378,912,5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36321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 6 位,最后一位直接截
取,不四舍五入),共派发现金红利 115,050,013.88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因数据尾差,与原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总额相差 31.72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6、为了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正常实施,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承诺不进行回购。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4,587,600 股后的 378,912,5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36321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32689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726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363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0 日
2、除权除息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36 胡先念
2 00*****877 陈海波
3 02*****305 王欢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每股分配比例,即 115,050,013.88 元=378,912,552 股×0.3036321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即 0.2999999 元/股(保留 7 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115,050,013.88 元÷383,500,152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99999 元/股。
2、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
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
14 元/股调整为 13.70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4 元/股-0.2999999 元/股=13.7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等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5楼
咨询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2-5830309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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