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药: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20:07:47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ST长药 公告编号:2025-067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本案涉案金额154,890,260.1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0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
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三人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截至本案起诉时,第三人仍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
付 部 分 长 江 星 股 份 转 让 对 价 款 。 诉 讼 请 求 : 以 第 三 人 对 被 告 享 有 的
154,890,260.10元到期债权为限,由被告向原告履行第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包括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至实际付清为止)及第三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令由第三人负担原告因行使本案代位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8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固原嘉祥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96344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以1696344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6日起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5月3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7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固原市新瑞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广告协议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67131.4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131.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案已于2025年5月2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6月1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26年5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安装、制作费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元,由被告负担。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美灵宝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货。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130.48元;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130.74
元。(自2024年2月21日暂计至2025年5月9日起诉之日止,46130.48元*0.0003/日*443天,后期违约金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已于2025年5月19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6月19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截止到2025年6月13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6130.48元,由被告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27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应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案涉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宁夏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20424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1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6月1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7月2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5、原告宁夏欣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31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暂计到2025年6月1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7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6、原告王虎与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1年,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38976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732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5月23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6月20日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3月至202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897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7、原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珠海格米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年,原被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82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2024年7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于协议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被告应当支付未付金额的20%的违约金。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8、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县支行与被告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2019年,原告与第三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长江源公司发放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津奉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津奉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荆州市沙岑路北的不动产为上述主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25年3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长江源公司破产重整。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岑路北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两千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6月5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7月3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