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2 18:46:26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
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8,828.92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9.44%。其中,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共1起,涉案
金额为8,109.43万元。
序号 起诉方/仲裁申请人 被起诉方/仲裁被申 案号 案由 涉案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请人 (元)
1 深圳市东方启航国际 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 (2025)粤 0391 运输合同纠纷 54,921.05 待审理
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 民初 8116 号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 (2025)皖 0207 融资租赁合同 81,094,318.65 待审理
限公司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初 5421 号 纠纷
被告三:棒杰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3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 扬州棒杰光电科技有 (2025)苏 0214 分期付款买卖 7,140,000 待审理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民初 7613 号 合同纠纷
其中,第2项诉讼为本期新增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基本
情况如下:
(一)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二)受理机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三)案件当事人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项下租金90812536.88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660894.07元、加速到期租金90151642.81元)、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193681.77元(暂计算至2025年6月14日,后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以90812536.88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及留购价款100元;
2、判令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000元;
3、判令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 判 决 确 认 原 告 在 上 述 全 部 债 权 未 全 部 受 偿 前 , 合 同 编 号 为
WJ20230113802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5、判决原告就《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项下租赁物(详见附件《租赁物清单》)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原告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诉讼标的暂合计为91094318.65元,抵扣1000万元租赁保证金后,以上各项诉请合计【81094318.65】元。
(五)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起诉状》中称:2023年11月22日,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江公司或原告)与被告一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棒杰公司)分别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102) 、《融资租
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该项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扬州棒杰公司《股东决定》通过。同日,原告与被告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棒杰股份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1303)。
《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应扬州棒杰公司融资需求,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以其现状受让扬州棒杰公司《资产转让合同》附件《资产清单》所列资产,转让价款为1亿元,基于扬州棒杰公司一直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扬州棒杰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时,视为扬州棒杰公司向原告交付本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完成,同时原告也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原告向扬州棒杰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原告分次支付的,以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为准),租赁物所有权自扬州棒杰公司转移至原告。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租赁物清单》所列资产出租给被告扬州棒杰公司使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租赁本金为1亿元,分期租金租赁利率为5.2%(浮动利率),租赁期限为30个月,分期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每期租金的还款日期和金额以《租金支付表》为准;第18.1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扬州棒杰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扬州棒杰公司根本违约:(1)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笔租金、租赁保证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18.3约定,如扬州棒杰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扬州棒杰公司应当自支付日就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第18.4约定,扬州棒杰公司发生本合同18.1(1)等行为或事件之一的,原告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宣布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扬州棒杰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购价款、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原告宣布本合同加速到期后,扬州棒杰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前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扬州棒杰公司应自原告宣布加速到期日次日起,每日按前述全部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第18.5约定,原告采取救济措施的,扬州棒杰公司还应当承担原告主张并行使权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18.6条约定扬州棒杰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原告债务:(1)违约金;(2)损害赔偿金;(3)租赁保证金(如有且需补足);(4)其他款项(如有);(5)逾期首期租金(如有);(6)逾期分期租金;(7)
留购价款;(8)全部未到期租金,原告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双方在《租金支付表》明确:租金本金10000万元,起租日:2023年11月24日,分10期支付。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棒杰股份公司自愿为原告与扬州棒杰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承租人(扬州棒杰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损失金、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上述担保事项经棒杰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23年11月24日将10000万元的资产转让价款转入被告扬州棒杰公司指定银行账号,履行了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义务。且原告就案涉业务原告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
自2024年9月24日起,因扬州棒杰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导致租金陷入逾期,经原告多次催告,承租人和保证人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202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三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新能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WJ2024010351302),约定,棒杰新能源公司自愿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 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租金调整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J2024010352201),约定:根据扬州棒杰公司申请,对合同编号:WJ20230113802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计划进行调整,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7年11月24日。
此后,扬州棒杰公司未能如约付款。截至2025年6月14日,扬州棒杰公司尚欠原告租金90812536.88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660894.07元、加速到期租金90151642.81元)、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193681.77元,留购价款100元。
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一扬州棒杰公司构成违约时,原告有权要求扬州棒杰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要求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
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原告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相应登记具有公示公
信的作用,原告有权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
价款在原告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仲裁事项。
三、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前次披露已结案案件,不再列出):
序号 起诉方/仲裁申 被起诉方/仲裁被申 案号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
请人 请人 (元) 状态
被告一:扬州棒杰新 (2024)苏 0583
1 昆山市富乐化工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初 20393 号/ 买卖合同纠纷 7,375,597. 判决生效,
有限公司 被告二:棒杰新能源 (2025)苏 0583